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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民间借贷公司有哪些(正规借款公司)

  2021年2月3日,东红小额贷款公司(甲方,出借人)与建友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建友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东红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期限6个月(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利率为每年15.4%,借款人须于每月20日当日付息,且应主动付息,同时该《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因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在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数负担……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2021年3月5日,建友公司收到东红小额贷款公司转来的四笔借款合计4000000元。

  经双方对账一致确认利息已归还至2023年5月22日。欠款利息30683元以及借款本金4000000元至今未还。中银贷款公司为此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85100元。

  东红小额贷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欠款利息83488元,并承担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1.28%计算);2.判令建友公司承担律师服务费185100元;3.判令建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475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等费用。庭审过程中,东红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建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欠款利息30683元,并承担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另外东红小额贷款公司放弃由建友公司承担本案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东红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能够确认建友公司向该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的事实,对东红小额贷款公司诉请建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3068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建友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对东红小额贷款公司主张建友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自2023年5月23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东红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851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建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红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30683元,并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标准支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建友公司承担本案律师服务费185100元。

  一审判决后,建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东红小额贷款公司与建友公司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的年利率15.4%是否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友公司与东红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建友公司在案涉借款合同中签字,应视为认可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东红小额贷款公司已向建友公司履行款项出借义务,建友公司未按约定及时偿还相应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东红小额贷款公司与建友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未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故东红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建友公司主张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东红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故其与建友公司约定的借款利率上限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上限的限制,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利率约定合法有效。建友公司逾期付款,一审判决以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2021年3月5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的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标准支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建友公司所提案涉利率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超付部分应当冲抵本金以及诉讼费用等由东红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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